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干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秋敏(即龔琅生之繼承人)
龔書泉(即龔琅生之繼承人)
龔書鳯(即龔琅生之繼承人)
龔思栗(即龔琅生之繼承人)
龔小芬(即龔琅生之繼承人)
龔書聖(即龔琅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龔琅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