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完永毅即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為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高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完永毅即高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高熙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高熙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並 徵得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通儲公司)同意 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通儲公司為高熙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高熙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清算前後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查核 報告書、99年度清算申報書暨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 配報告表、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保管清單等為證。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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