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413號
TPDV,100,司,413,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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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易力行即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全錫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 配表呈送全體出席股東承認,爰依法指定楊全錫為該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5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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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力行即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福都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