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410號
TPDV,100,司,410,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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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何瑞爾即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即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2月31日 結束營業予以解散,並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清算,經本院於 99年1月28日99年度審司司字第38號函准予核備清算人就任 在案,且於99年4月30日完結清算。聲請人已於清算期間內 ,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經該 公司股東會於100年4月11日承認在案,並指定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後 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監察人 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簿冊文件 保管人登記證明文件、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清算完結剩餘財 產分配表及清算所得稅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審司司 字第33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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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何瑞爾即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視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