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中村稔
相 對 人 富統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村棯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富統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富統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 ,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臺所投資之富統系統工程有限 公司因業務不振,且虧損已超過公司資本額,聲請人本欲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規定進行解散程序,惟因其中一 名股東已失聯,無法取得公司所有股東同意之簽名進行正常 程序辦理公司解散作業,爰依同法第11條聲請裁定解散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98年 度至100年度股東名冊、98年度至99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 細及分配盈餘表、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98年度未分 配盈餘網路申報總表、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資產負債表、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 府函調公司登記資料卷附卷可稽。再者,本院依職權函詢主 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意見,經該處函覆為實地稽查後,現場 為商務中心,租賃211室,辦公室已淨空且無員工,僅有聲 請人在場表示,公司已連續2年無營業行為,資產不足抵償 負債,股東謝麗玲他遷不明,致相對人公司需以公司法第11 條規定由法院裁定解放乙節,有臺北市商業處北市商二字第 10034733800號函附卷可憑,是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已無 繼續營業,經營已有顯著困難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徵以本 院依職權函詢利害關係人即相對人公司其餘股東林趙美妙、 謝麗玲、楊政佳,其中林趙美妙回覆同意裁定解散等語,謝 麗玲、楊政佳雖未表示意見,然渠等之通知函分別於100 年 10月20日、18日送達,有回證在卷可考,審酌上情,
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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