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24號
TPDV,100,再,24,2011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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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黃鎮華
再審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再審被告  莊翠雲
      郭武博
      陳官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
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 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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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