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85號
異 議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陳冬友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陳冬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
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0 年度
司執字第4493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異議略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44936 號民事裁 定以異議人未釋明債務人是否在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保險公司)投保及其險種為由,而駁回異 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惟異議人已善盡查證之義務,並提出 足以證明債務人與第三人國泰保險公司間有締結保險契約之 證明文件,並於聲請執行時查報最新財稅資料,惟宥於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第三人國泰保險公司無提供相 關資料予異議人之法律上義務,係非經法院依職權調查無法 查知。又多數商業保險都具有儲蓄性,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有解約金,滿期能領回滿期金,是異議人聲請之執行標 的係債務人對於保單所得行使的各項權利,包括保單解約、 保單貸款、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契約內容(改為減額 繳清或展延定期保險)或轉換保單等權利,屬財產權、處分 權進行之強制執行。再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 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 執行。異議人之聲請有其根據並有執行之實益,尚難謂浪費 司法資源,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 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 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 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及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 3 條、第12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 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 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 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 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0 條之3、第240 條之4 之規定亦揭櫫甚明。三、經查,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1、2項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並宜記載執行之標 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之其他事項。本件異議人 於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業已載明執行標的為「債務人陳冬友 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以債務人為要保人 及受益人之保險契約於給付條件成就後所生之給付金錢債權 (含保單責任準備金或其他受益金等)」,顯已具體明確記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適足特定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核與前揭條文規定之強制執行聲請書狀程式相符。執行法院 應得逕自核發執行命令,卻仍命異議人釋明債務人在前述保 險司投保及其險種,核非必要。加以,強制執行目的乃在落 實私權之實現,惟關於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債權人有時並不 易取得資料,而執行事件之調查,係屬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為強化執行法院之調查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及執行績效 ,加強職權調查之意旨,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2項乃明文 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 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受調查者不得拒絕。」,除係要求債權人自行調查外,另 亦要求執行法院可依職權或由執行法院向有關機關、團體甚 或個人為調查之。從而,本件異議人既已敘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且已提出佐證資料,則倘執行法院認有不足,因保險契約 種類及保險資料係具有隱私性、秘密性之個人資料,並非得 公開查詢之資料,除公權力機關外甚難取得詳細保險險種及 資料,執行法院自應依異議人聲請而為調查,始符立法意旨 ,執行司法事務官僅因異議人未補正釋明債務人是否有在第 三人國泰保險公司投保及其險種之事項,即遽行駁回此部分 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準此,本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求予廢棄,即非無據,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本院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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