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誹謗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9年度,30號
TPDM,99,自,30,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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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30號
自 訴 人 徐世勳
代 理 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陸雲
      陸怡蕙
      吳珮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勝雄律師
      林鴻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陸雲陸怡蕙吳珮瑛均無罪。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自訴人徐世勳時任國立臺灣大學(下稱臺大)農業經濟學系 (下稱臺大農經系)之系主任兼研究所所長,被告陸雲、陸 怡蕙及吳珮瑛等3 人均為臺大農經系之教授。自訴人於擔任 系主任兼任所長任內,均戮力從公,克盡職責,無私盡力為 農經系及研究所之教務及學務而努力。惟被告3 人因系務紛 爭,且被告陸雲因休假報告與原提計畫不符遭校方所拒,而 被告陸怡蕙因不當報領助理費遭調查機關調查乙事,懷恨在 心,不斷捏造不實之情節對於自訴人多所指控。被告3 人前 曾向校長李嗣涔提出舉發,校長李嗣涔責成教務長蔣丙煌及 臺大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下稱生農學院)院長陳保基分別進 行調查,然而經校方多所調查後認定被告3 人指控均屬子虛 烏有而結案,並通知被告等若有意見,應循司法程序解決, 被告3 人見其不當手段無法達到目的,竟自民國99年1 月25 日起,至99年3 月27日校務會議召開日止,陸續以寄送書面 郵件或電子郵件之方式,大肆發送「致本校校務會議代表公 開信」(下稱本案公開信)予全體校務會議代表,其中內容 記載關於「疑似系主任徐世勳教授洩漏博士班學科考試題的 事件」、「身為主管者涉嫌在研究所考試試務行政中的違法 與失職」及「在此案一年多漫長的調查與陳情過程中,徐世 勳主任的違法亂紀事件卻一再出現…例如他竄改會議記錄、 召開系務會議而不製作會議記錄,甚至後來乾脆不開系務會 議;在未知會系上老師或系務會議通過下,私下利用全系之 名赴大陸招生開辦訓練班…利用主管職多次隱瞞校方重要資 訊圖利自已,或將本系資源視為己物,公器私用,大作公關 ;…」等部分,一再誣指自訴人有違法洩漏考題、篡改會議



記錄或甚至指摘自訴人有圖利自己、公器私用等行為,甚至 直接指稱被告有諸多違法亂紀情事,並質疑教務長蔣丙煌及 生農學院院長陳保基之立場及處理結果。本案公開信內容均 屬無的放矢、含沙射影,自訴人前已多次說明,嚴正聲明, 並曾表示願意接受司法之檢驗,希被告3 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惟被告3 人均置之不理,此外教務長及院長復已調查完畢 ,然被告3 人仍視之為無物,認為調查結果不符被告3 人期 待,仍一再指摘前開諸多有關對於自訴人之質疑、影射、貶 抑甚至於誣指違法失職等內容。前開公開信內容足以毀損被 告名譽,而被告3 人前並因爭取系主任乙職失利,之後即不 斷尋隙生事,對於自訴人所推動之系務均諸多杯葛或不配合 ,被告3 人前開行為無非係企圖架空、逼退進而奪取自訴人 之系主任之職務,究其真正目的乃係為了不當爭取系主任乙 職,此可由被告3 人請校務會議代表連署之提案案由㈢要求 將自訴人調離系主任職務乙節可知,被告3 人確有誹謗之犯 罪故意甚明,今被告3 人將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本案公開信大 量散發於校務代表,因認被告3 人所為當已構成刑法第310 絛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貳、本案適用之法則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 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 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言論自由具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培養多元意見 等多重功能,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 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



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上之誹謗罪之規 定,均屬對於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所加之限制,亦即兩者之 構成要件均受保障言論自由權及憲法第23條之規範。刑法第 310 條第3 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 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 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 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 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 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 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真正)惡意 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 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 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第310 條 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 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 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又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 」,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 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著有 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 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 款「以善意 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 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 「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 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 」,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 臺上字第560 號刑事判決要旨可參。
叁、自訴人之舉證
、元月25日致本校校務會議代表公開信即本案公開信(自證1 )。
、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提案及本校農經系疑似洩 題案校務會議提案(自證2 )。
、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99年3 月9 日99刑昌律字第0303號函、 99年3 月9 日99昌律字第304 號函(自證3 )。、臺大99年4 月8 日校秘字第0990013688號函(自證4)。、臺大99年4 月9 日校秘字第0990013777號函(自證5)。



、自由時報99年4 月6 日「家人當助理臺大教授涉A 研究費」 報導乙份(自證6 )。
、臺大教務長所簽辨之公文以及該公文所附「教務長處理農經 系博士班資格考疑似洩題事件過程」乙份(自證7 )。、臺大於99年2 月3 日校秘字第0990005036號函乙份(自證8 )。
、被告等所散發之另一版本公開信(自證9)。、自由時報讀者投書「系主任偷跑中國招生」乙份(自證11) 。
、99年9 月1 日被告陸雲吳佩瑛之簽呈以及99年8 月31日被 告陸雲之電子郵件各乙份(自證12)。
、臺大農經系教授雷立芬之簽呈乙份(自證13)。、自訴人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留存之個人資料表乙份( 自證14)。
、100年3 月2 日聯合報之報導乙份(自證1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26965 號起訴書影本乙 份(自證17)。
、臺大100 年5 月24日校秘字第1000021083號函影本乙份(自 證18)。
、臺大100 年6 月13日校教字第100009672 號函影本乙份(自 證19)。
、臺大農經系97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調查委員會會議記錄( 自證20)。
、自訴人簽於臺大農經系之簽呈(自證21)。、臺大農經系96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系所務會議記錄(自證 22)。
、臺大農經系系所務會議組織及議事規則(自證23)。、諸秀姬助教所發通知及電子郵件各乙份(自證24)。、臺大農經系97年度提升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能量專案計畫研 究計畫構想書彙總表(2008年5 月22日)、98年度生農學院 「提升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能量專案」農業經濟學系計畫經 費分配表(2009年6 月5 日)、99年度生農學院「提升人文 與社會科學研究能量專案」農業經濟學系計畫經費分配表( 2010年1 月27日)(自證25)。
、臺大農經系今年調整JCR 排序說明乙份(自證26)。、臺大農經系相關資料等證(自證27)。
、臺大生農學院97年3 月27日發文生農秘字第059 號函、臺大 97年3 月24日校研發字第0970010829號函、臺大學術研究成 果獎勵辦法等件(自證28)。
、褚劍鴻著之刑法分則釋論第1029頁(自證10)及臺灣高等法



院99年度上易字第979 號刑事判決(自證15)。肆、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之辯解
一、被告陸雲陸怡蕙吳珮瑛固坦認自99年1 月25日起,至99 年3 月27日校務會議召開日止,陸續透過助理以寄送書面郵 件或電子郵件之方式,發送本案公開信予臺大全體校務會議 代表;本案公開信內容確有記載「疑似系主任徐世勳教授洩 漏博士班學科考試題的事件」、「身為主管者涉嫌在研究所 考試試務行政中的違法與失職」及「在此案一年多漫長的調 查與陳情過程中,徐世勳主任的違法亂紀事件卻一再出現… 例如他竄改會議記錄、召開系務會議而不製作會議記錄,甚 至後來乾脆不開系務會議;在未知會系上老師或系務會議通 過下,私下利用全系之名赴大陸招生開辦訓練班…利用主管 職多次隱瞞校方重要資訊圖利自已,或將本系資源視為己物 ,公器私用,大作公關;…」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 誹謗犯行,被告陸雲辯稱:因請求學校處理上開學科考試問 題,學校均未回應,只有口頭說經過查證,沒有問題,被告 3 人才以寄發本案公開信之方式,請求校務會議處理,一直 至本案法院開庭時,學校才說有調查結果;就公器私用的部 分,分3 點說明,第1 點是臺大農經系所辦雲林在職專班, 自訴人自行以專案講座名義,聘任張有惠擔任在職專班的講 座,未經過系務會議及教評會通過,大作自己公關,第2 點 是系聘之幾位兼任教授,經查這些兼任教授僅與自訴人個人 研究計畫有關,照理聘兼任教授應為系內教學需要,不應該 是自己作計畫就去聘幫忙自己做計畫的人為兼任教授,應該 要避嫌,第3 點是系內兩門課是系主任來教,過去會邀請來 上這兩門課的老師,一者為系所老師,一者為與系專長有關 外面人士,然自訴人卻任何人都可以找,顯然是自訴人作自 己的公關;關於多次隱瞞校方重要資訊圖利自己部分,有1 次教育部說有1 個職缺,自訴人未將該職缺送到教評會或系 務會議審查,逕送學校轉教育部,又校方另有研究計畫經費 ,自訴人未讓系內教授知悉該經費,逕自撰寫計劃書逕送申 請;召開系務會議而不製作會議記錄部分,通常系務會議開 完後,系方會把會議記錄草案送予每個老師確認,確認後再 發最後版本的會議記錄,惟自98年6 月19日系務會議發生爭 執後,有時候就僅有草案,有時候連草案都沒有寄送等語。 被告陸怡蕙辯以:就學校調查結果回函內所附資料部分,於 本案之前,不知道學校何時成立調查,調查的結果也不知道 ;該次學科考試,伊改考卷時發現答題有不合理處,之後有 學生出面說明才知道有這個懷疑,照理考題彙整是由命題委 員會召集人彙整,為何自訴人可以要求助教將試題交與伊,



且參與該次學科考試之7 名學生中,通過者只有3 名,均為 自訴人之學生;關於自訴人利用主管之職,多次隱瞞校方重 要資訊圖利自己,或將系資源視為己物、公器私用,大作公 關等部分,意見同被告陸雲所述,並補充關於多次隱瞞校方 重要資訊圖利自己部分,在97年時,學校從5 年新臺幣(下 同)500 億的經費中,撥了1 筆「提升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 能量」專案經費,自訴人未知會系上老師,逕以系的名義去 申請這筆經費,而系上經費是由系主任統籌運用,因此認為 系主任有隱瞞學校該筆經費之企圖;再者,臺大針對教師學 術表現有獎勵,該獎勵是依各系提報之學術期刊名單決定, 自訴人於95年該次提報學術期刊名單時,未經過系務會議, 直接把期刊的調整送至生農學院,且經過此名單調查,自訴 人可以獲得該年度之學術獎勵等語。被告吳珮瑛辯陳:97年 9 月間學科考試發生洩題事件,造成學校老師及學生有所懷 疑,當時有上簽呈請學校處理,但學校並未處理,我們認為 校務會議為最後管道,希望校務會議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 查,所以就找人連署,希望能將此提案排入議程,所以才寫 本案公開信,內容均有所本,但後來因為自訴人給予其他連 署人壓力退出連署,造成連署人數不足,此案被撤回;我們 是從出題老師、學生及報告結果,並參酌自訴人出題前與助 教的互動,而有此合理懷疑,關於自訴人利用主管之職,多 次隱瞞校方重要資訊圖利自己,或將系資源視為己物、公器 私用,大作公關等,意見同被告陸雲所述等語。二、辯護人則為被告3 人辯護稱:本案公開信所述內容均有所本 ,目的在建請校務會議成立調查小組,查明臺大農經系97學 年度第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試有無洩題、自訴人擔任系主任 期間有無失職之處,因被告3 人均非校務會議代表,無提案 權,始須知會有提案權之校務會議代表,方能連署提案,若 被告3 人有誹謗故意,大可散布本案公開信與不特定人,可 見被告3 人未散播於不特定之人,並無誹謗自訴人之意,且 所述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亦無不當;被告3 人發送本案公開 信前,未獲悉校方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難認被告3 人有何 誹謗故意;本案公開信內所陳,係用「疑似」、「涉嫌」等 疑問句,並非直指自訴人過失,且臺大農經系系務會議亦決 議成立調查小組,可見被告3 人所述洩題事件,確實存在; 臺大農經系97學年度第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試中,有學生演 算過程有誤,卻能得出正確答案等有違改題經驗之情況,且 上開學生均為自訴人或其配偶之學生,又恰巧自訴人先否認 伊接觸過考題,復坦承其考前有要求助教將考題寄交自訴人 ;違法亂紀部分,自訴人未經被告3 人或系務會議同意,逕



至大陸地區招生,將被告3 人個人資料刊載於招生簡章,違 背系主任職權;自訴人確曾任意取消98年10月16日及同年12 月18日原訂系務會議;更改會議紀錄部分,林國慶教授曾發 電子郵件指稱會議紀錄經更改或增加發言,另98年12月31日 臺大農經系98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司考委員會會議紀錄, 其中討論事項一學科考試結果決議:「擇期再開司考委員會 議,且暫不公佈該項考試結果。」,然自訴人卻將之擅改為 :「個別發函通知學生及指導教授,僅公告參加考試人數與 及格人數」,並於99年1 月15日公告數名研究生筆試不合格 並加以退學,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經臺大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予以撤回,有該次評議決定書可稽,可見自訴人確曾 有竄改會議紀錄;關於公器私用部分,臺大從未有所謂「專 案講座」,自訴人卻私自設立「專案講座」之頭銜予張有惠 ,並將張有惠列在臺大農經系網頁之兼任老師名單,自訴人 之行為嚴重違反校方規定;關於利用主管之職多次隱瞞校方 重要資訊、圖利自己部分,自訴人自94年擔住臺大農經系系 主任後,聘任多位相關單位特定人士擔任臺大農經系兼任教 師,自訴人則由此相關單位承接許多研究計畫,又自訴人未 依法將「臺大學術研究獎勵期刊論文清冊」提交系所務會議 討論,逕將自己論文發表所在之期刊,由第6 名調整至第2 名,因而獲得97年度2 萬元的學術研究成果獎勵,再者,97 年2 月底臺大校方由5 年五百億經費中,撥出1 筆「提昇人 文及社會科學研究能量專案」經費,惟自訴人未以口頭、書 函傳閱或任何方式告知系上所有老師該筆經費,私自以系的 名議將研究計畫書提送生農學院,相較之下,同一學院之生 傳系及與臺大農經系同屬性之社會科學院,均係由個別老師 提出研究計畫書送系彙整,再提送生農學院,可見自訴人所 稱時間緊迫云云,並非實在,實為隱匿校方重要訊,圖利自 己;關於違法亂紀及失職部分,自訴人未經臺大農經系司考 委員會議決,逕將兩名博士班學生退學,後經臺大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議決自訴人違法,又臺大農經系於97學年度第2 學期第4 次系所務會議共識決通過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97 學年度博士班學科考疑似洩題案,系主任竟未依決議執行, 自有失職等語。
伍、本院之判斷
一、程序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明定得以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 。而「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爭點(issu



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 劾證據憑信性或證明力」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 旨在減損待證事實之成立或質疑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憑信性者 ,其目的並非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之證據,則無 傳聞排除法則之適用,此即英美法概念所稱「彈劾證據」( impeachment evidence),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8 條亦已就 此項「彈劾證據」予以明文規定,基於刑事訴訟發現真實及 公平正義之功能,於我國刑事訴訟上亦應有其適用。故於審 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仍可提出該證 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 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 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 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8年度臺 上字第2079號、第2896號、第4029號判決參照)。本件判決 以下所引有關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 ,均非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依前開判決意旨,皆 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㈡、自訴人聲請調查之褚劍鴻著之刑法分則釋論第1029頁(自證 10)、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79 號刑事判決(自證 15)及100 年3 月2 日聯合報之報導1 份(自證16),或為 學者論著,或為他案之法院判決,或為另案之媒體報導,均 與本案事實無關聯,核無調查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1 項規定,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予以駁回,不再 說明上開證據得否證明被告3人犯罪,先予說明。二、實體部分
㈠、被告陸雲陸怡蕙吳珮瑛3 人於臺大98學年度第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前,透過書面郵件或E-mail之方式,將本案公 開信,發送與臺大校務會議代表,又本案公開信內記載「疑 似系主任徐世勳教授洩漏博士班學科考試題的事件」、「身 為主管者涉嫌在研究所考試試務行政中的違法與失職」及「 在此案一年多漫長的調查與陳情過程中,徐世勳主任的違法 亂紀事件卻一再出現…例如他竄改會議記錄、召開系務會議 而不製作會議記錄,甚至後來乾脆不開系務會議;在未知會 系上老師或系務會議通過下,私下利用全系之名赴大陸招生 開辦訓練班…利用主管職多次隱瞞校方重要資訊圖利自已, 或將本系資源視為己物,公器私用,大作公關」等情,為被 告3 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參本院卷一第23頁反面至第24 頁、本院卷二第17頁反面),並有本案公開信1 份在卷可稽



(參本院卷一第6 頁至第8 頁),應堪認定。從而,本案爭 點厥為,被告3 人於本案公開信內所為上述引號內夾敘夾議 之記載,就事實部分,被告3 人是否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主 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評論部分,被告3 人是否 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㈡、「疑似系主任徐世勳教授洩漏博士班學科考試題的事件」及 「身為主管者涉嫌在研究所考試試務行政中的違法與失職」 部分:
1、臺大農經系博士班於97年9 月5 日舉辦97學年度第1 次學科 考試,考試完畢後,被告陸雲於97年10月23日上簽予臺大校 長李嗣涔,該紙簽文內容略以臺大農經系博士班個體經濟學 資格考試,因改題老師發覺學生答案過於圓滿完整,為過往 閱卷未曾有之經驗,而及格學生之成績與過往修課成積表現 不符,且均為自訴人學生,自訴人更於考前向助教楊書綺索 閱資格考試試題,因認疑似發生系主任即自訴人洩題事件, 該項質疑,雖欲於系務會議中提出討論及調查,然因自訴人 未遵循延期再次開會之決議,致短期內無法得到處理,又若 交與自訴人或與自訴人關係密切之生農學院院長陳保基處理 ,除公正性受質疑外,也將引發臺大農經系之紛爭,且若傳 至外界,亦非適當,因此建請校長李嗣涔處理,校長李嗣涔 於97年10月25日責由教務長蔣丙煌了解等情,有臺大99年9 月27日校教字第0990039093號函(下稱臺大99年9 月27日函 )附之97年10月25日農經系教師請校長處理簽呈1 份附卷可 稽(參本院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自訴人經教務長蔣 丙煌告知上情後,於97年10月31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 被告3 人在內之臺大農經系教師及教務長蔣丙煌等人,該電 子郵件意旨略為本案已責由助教楊書綺製作本次學科考試處 理流程圖,並據助教楊書綺所述,該次考試考題自97年9 月 4 日下午6 時許始彙整完畢,自訴人當時另有要事而提前離 開辦公室,自始至終未審閱該科考題,完全委由助教楊書綺 辦理,並無事實更無證據證明該次考試有作弊、洩題等情, 有97年10月31日農經系主任發送電子郵件予該系教師說明處 理流程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146 頁)。於98年5 月15日 ,臺大農經系召開系務會議,在臨時動議時,決議同意通過 系上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97學年第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洩 題檢舉案,委員會的任務為收集相關料,不作任何判斷而有 系統的整理成1 份報告送交系務會議,並推舉林國慶、被告 陸怡蕙、被告吳珮瑛陳郁蕙黃芳玫陳政位孫立群等 教師擔任委員,經自訴人建議並徵得與會者全數支持,由林 國慶老師擔任調查委員會召集人等情,有臺大農經系97學年



度第2 學期第4 次系所務會議記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一第 124 頁至第125 頁反面)。於98年7 月28日,自訴人以為維 護本系系務正常發展及順利完成近期系所評鑑,日後本系諸 如博士班學科考疑似洩題等類爭議,事涉對系主任行政作業 正當性質疑,自訴人擬依行政職權,不再於本系內之系務會 議等進行討論或處理,並擬建請抱持異議之同仁依法另尋行 政或司法程序辦理,另裁示上開調查委員會停止運作等語, 簽請生農學院院長陳保基教務長蔣丙煌,並經生農學院院 長擬以同意自訴人所簽等情,有98年7 月28日農經系主任簽 請抱持異議同仁另循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之簽呈附卷可參( 參本院卷第148 頁至第149 頁)。於98年8 月間,臺大農經 系教師林國慶、黃芳玫陳政位、被告陸怡蕙吳珮瑛等, 聯名簽請臺大校長李嗣涔就關於自訴人以主管之職,在各項 試務之違法、濫權與失職等情事,請為徹查,並於該簽文內 敘明臺大農經系97學年度第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疑涉洩題乙 事,已在系務會議爭論長達10個月之久,嚴重影響臺大農經 系系務推動,自訴人對於系內考試試務多有違法、濫權及失 職之處,自訴人更於上開97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中,公然說 謊,否認考前審閱考題,並要求助教隱瞞將試題檔案郵寄與 自訴人,自訴人身兼系主任,又農經系所屬之生農學院院長 亦無法協助,因而簽請校長李嗣涔處理,經校長李嗣涔於98 年8 月10日批請教務長蔣丙煌處理等情,有98年8 月農經系 部分教師聯名簽請校長清查簽呈及其附件系主任試務之違法 、濫權與失職等件附卷可查(參本院卷一第152 頁至第161 頁)。教務長蔣丙煌於98年9 月1 日擬交付生農學院處理簽 呈中,表示依校長指示進行了解本案,過程自97年10月25日 至98年9 月1 日止,未能發現任何具體事證支持目前所有指 控,擬將本簽惠請自訴人提供意見後,一併交由生農學院依 行政程序處理,又於該簽呈所附之「本校處理農經系博士班 資格考疑似洩題事件報告」,其中於97年11月12日,就該次 學科考試農經系助教楊書綺整理學科考處理流程部分,加註 9 月4 日彙整考題後,自訴人先行離開,無法審題,故將檔 案emai l自訴人,另於98年3 月20日,教務長電洽被告陸雲 說明處理過程,並告知目前未發現洩題實證等情,有98年9 月1 日教務長擬交付生農學院處理簽呈及本校處理農經系博 士班資格考疑似洩題事件報告(參本院卷一第162 頁至第16 3 頁,及臺大100 年6 月13日校教字第1000009672號函附之 提供臺北地方法院資料目錄一博士班學科考疑似洩題案序號 6 及該序號附件1 ,此部分因臺大要求日後歸還而另置卷外 袋內)。於98年10月23日,生農學院調查小組會議決議認為



:「本案依目前相關事證和程序等資料顯示,尚未發現直 接證據可以證明系主任在博士班資格考中有洩題行為。但 有關博士班資格考之出題和行政作業有下列瑕疵:⒈考試題 目一律不能以電腦和任何電子郵件方式傳送。⒉試卷分數之 評閱,應由最後1 位評閱者負責加總和簽名確認;不能由行 政人員或助教為之。⒊試卷之每題分數評閱,皆需簽名確認 ;分數若有任何更改,應由更改者簽名確認。請農經系針 對博士班資格考出題程序和行政作業瑕疵徹底檢討改善。」 等事,有98年10月23日臺大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對農業經濟 學系部份教師控告主任乙案」紀錄附卷足參(參本院卷一第 165 頁)。於99年3 月20日,生農學院院長陳保基則於簽呈 內說明,就97年學年度第1 次博士班學科考部分,由該院商 請農經系許文富陳希煌兩位名譽教授、法律學院蔡明誠院 長、該院林達德副院長及伊成立本爭議案調查小組,審閱所 有資料,於98年10月23日作成上開會議紀錄,與會教授同意 以目前資料,尚未發現具體之直接證據得以證明系主任在博 士班資格考中有洩題行為,但對於農經系博士班資格考相關 行政程序方面有待改善,又同一時間農經系發生98學年度第 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試爭議,有兩位學生因兩次未通過,依 規定退學,於98年9 月21日第1 次農經系司考委員會,對考 試結果決議「緩議」,迭經流會,於98年12月31日司考委員 會確認考試結果,仍引起爭議,目前該案因學生提起申訴, 經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同意學生申訴,再者,農經系近 1 年半教師對立嚴重,原因始於系主任選舉,嚴重影響系務 推動,本案自被告陸雲提出控訴,雖經教務長屢次說明,指 控教師對學校處理仍不相信,校方無法對於誣告情事作有效 處理,建議移請司法單位調查等情,有99年3 月20日生農學 院院長簽1 紙在卷可證(參本院卷一第164 頁)。於99年3 月26日,教務長蔣丙煌於簽呈內說明,自訴人遭指控在各項 試務違法、濫權與失職案,已經生農學院成立爭議案調查小 組展開會議,確認紀錄,並由生農學院院陳保基依調查結果 擬定簽文,依調查小組紀錄,本案尚未發現具體之直接證據 得以證明自訴人在博士班資格考中有洩題行為,調查小組另 對臺大農經系博士班資格考之出題及相關行政作業程序作出 若干改善建議,由於該系部分教師近日又以公開信指控自訴 人違法亂紀,以至自訴人於99年3 月24日向本院對被告3 人 提出加重誹謗之刑事自訴,是自訴人業已對相關教師提出刑 事訴訟,本案似無繼續處理必要,擬請先行結案等情,有99 年3 月26日教務長擬先行結案簽呈乙紙可以為證(參本院卷 一第166 頁至第167 頁)。於99年4 月8 日,臺大發函該校



農經系,說明農經系部分教師指控系主任辦理97學年度第1 次博士班學科考洩題乙案,經該校行政調查,並委由生農學 院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後,均未發現具體事證足資證明確有所 謂洩題之事實乙情,有臺大99年4 月8 日校秘字第09900136 88號書函(參本院卷第168 頁)。由上可見,本案臺大農經 系97年學度第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指控自訴人疑似洩題乙事 ,始自97年10月23日被告陸雲上簽予臺大校長李嗣涔,要求 校方調查自訴人疑似洩題乙事,至99年4 月8 日校方始函覆 臺大農經系本案調查結果止,於此長達近1 年半的期間內, 教務長縱曾於98年3 月20日電洽被告陸雲說明處理過程,並 告知目前尚未發現洩題實證,也僅係以口頭告知於「98年3 月20日」前,尚未查得實證,至於校方正式調查結果為何, 不得而知。又於98年10月23日,生農學院調查小組會議,就 本案自訴人有無洩題乙事為最終決議時,被告3 人未與會參 加,當無從知悉該次決議內容,難認被告3 人認知校方已默 默著手調查。再者,臺大農經系內,原於98年5 月15日召開 系務會議決議同意通過成立調查委員會,然於98年7 月28日 經自訴人以系主任之名義,簽擬依行政職權,不再於臺大農 經系進行討論或處理,並裁示上開調查委員會停止運作,且 獲生農學院院長陳保基之認可,被告3 人已無從由臺大農經 系內之調查,獲悉事實真相。此外,於前揭長達近1 年半的 期間內,臺大農經系內已因此自訴人疑似洩題乙案,引發對 立,衝突頻生,各項系務窒礙難行,當有迅速釐清之必要。 則被告3 人於發送本案公開信之期間內,一方面無從知悉校 方對於自訴人疑似洩題乙案,何時可為正式結論,一方面, 臺大農經系內溝通及尋求結論之路徑亦遭截斷,此際,被告 3 人選擇訴諸更為寬廣之言論平臺,即98學年度第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期盼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 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遂將本案公開信寄交校務會議代 表,尋求校務會議代表聯署提案成立調查小組,對照本案公 開信訴求之標的,係調查自訴人疑似洩題及其他違法亂紀之 情事,為何自前年10月至今校方除最初以查無實證回應洩題 疑案外,並無具體處置動作,另要求學校行政單位建立標準 作業程序與時效規定,避免將來疑似弊案之查處拖延時間等 情,有本案公開信1 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8 頁),則 被告3 人散發本案公開信之目的,是否僅以詆毀自訴人為目 的,是否出於誣衊自訴人之惡意,顯非無疑。
2、於98年5 月15日,臺大農經系召開系務會議,出席者為自訴 人、林國慶、吳榮杰官俊榮雷立芬陳郁蕙陳政位孫立群黃芳玫羅竹平張宏浩及被告3 人等14人,於臨



時動議時,經吳榮杰提案系上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97學年 第1 學期博士班學科考洩題檢舉案,官俊榮雷立芬、陳郁 蕙、陳政位等先後離席,其餘在場出席人員全數同意通過, 委員會的任務為收集相關資料,不作任何判斷而有系統的整 理成1 份報告送交系務會議,並推舉林國慶、被告陸怡蕙、 被告吳珮瑛陳郁蕙黃芳玫陳政位孫立群等老師擔任 委員,經自訴人建議並徵得與會者全數支持,由林國慶老師 擔任委員會召集人等情,有臺大農經系97學年度第2 學期第 4 次系所務會議記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一第124 頁至第12 5 頁反面),則當時臺大農經系內,除被告3 人外,尚有不 乏其他與會人士,亦認同須查明臺大農經系97年學度第1 學 期博士班學科考,自訴人是否涉嫌洩題,可見當時臺大農經 系內不只被告3 人對於自訴人涉嫌洩題乙事,存有疑慮,自 訴人有無於該次學科考試洩題,已於臺大農經系內沸沸揚揚 。又自訴人先於97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內,敘明其自始至終 並未審閱該科考題,完全委由助教楊書綺處理乙事,有97年 10月31日農經系主任發送電子郵件予該系教師說明處理流程 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146 頁),經教務長蔣丙煌與助教 楊書綺確認該次學科考處理流程,助教楊書綺於97年11月12 日於原先製作之97學年度第1 次學科考個體經濟理論處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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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