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444號
TPDM,100,附民,444,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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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廖富男
被 告 廖文川
劉敏惠

杜正文

廖文圳

廖姚粧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697號偽造文書案件(嗣廖文川、杜
正文部分,經本院裁定改以100年度簡字3917號簡易判決處刑)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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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