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0年度,8號
TPDM,100,金重訴,8,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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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望修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吳茂雄律師
被   告 石溪岸
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郭錦茂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26053 號、100年度偵字第8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望修石溪岸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望修於民國96年間擔任上市公司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 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之公司,股票代號:2609,下稱 : 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於96年間係陽明海運 公司事業開發部副協理兼事業開發組經理,分別為陽明海運 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下稱行政院金管會)所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準則」第9 條之規定,以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8 條之規定,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下同)3 億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應請2 家以上 之專業估價者估價,若2 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10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 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是以,屬公開發行、 上市公司之陽明海運公司,關於資產取得或處分,自應依前 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陽明海運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相關營業常規辦理。二、緣於96年3 月間,建碁股份有限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上市 之公司,股票代號:3046,下稱: 建碁公司)為紓解該公司 8 億元之資金缺口,該公司財務會計處處長陳聿修即面報建 碁公司董事長林憲銘,希望以售後回租方式,出售建碁公司 所有坐落臺北市○○區○○路68號之建碁公司總部大樓(該 大樓係地上7 樓、地下3 層之建物,土地面積為934.4891坪 ,建坪面積為5422 .3005坪,下稱:建碁大樓),以籌措財



源。林憲銘同意如此規劃,旋委由建碁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吳碧瑜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緯創公司)幕僚長林 福謙2 人對外尋覓買主。因建碁大樓隔鄰瑞光路70號原宏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碁公司)之辦公大樓建物(下稱宏碁 大樓),亦係地上7 樓、地下3 層之建築,興建年度及建材 均完全相同,土地面積則為1059.12 坪,建坪面積為6094坪 ,大於建碁大樓之面積,並於96年1 月2 日以11億元售予南 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AIG )。吳 碧瑜為求順利出售建碁大樓,曾聯繫南山人壽公司蔡明彰, 商討有無意願再購買建碁大樓,並曾由南山人壽公司出價; 另建碁公司為尋找其他買家,林福謙亦透過設計本大樓之建 築師吳瑞榮,詢問有無其他買家有意購置辦公大樓之相關訊 息,在得知陽明海運公司有意購置辦公大樓後,即指派吳碧 瑜與任職陽明海運公司之石溪岸聯繫。
三、96年5 月19日陽明海運公司由被告石溪岸首次前往建碁公司 查看建碁大樓,5 月31日被告石溪岸與建碁公司吳碧瑜共同 簽訂保密切結書,6 月7 日陽明海運公司副總經理何樹生、 事業開發部協理朱統平及被告石溪岸再度共同前往建碁公司 勘查後,即由被告黃望修指示石溪岸準備相關資料,以便召 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討論陽明海運公司以購買資訊大樓名 義購入建碁大樓之提案。被告石溪岸遂命事業開發部專員陳 建忠及薛竣綸共同製作投資提案單,並填製被告石溪岸自建 碁公司所獲悉之出價金額15.5億元為投資金額,於96年6 月 13日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黃望修召集公司重要及業務相關經 理人之投資審議小組會議中提出討論,會中於欠缺不動產估 價報告下,即由被告黃望修決議購置建碁大樓,並提報董事 會議決,不動產購置價額即訂為15.5億元。被告石溪岸等人 為讓陽明海運公司購置本大樓之價格表面合理化,無視前述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乃欲事後方補提鑑價 報告,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承辦專員陳建忠旋銜命於96 年6 月14日簽文表示,有關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案,不 動產估價部份,俟董事會同意通過後,擬委由中華徵信不動 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下稱:中華徵信所)及遠見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下稱:遠見事務所)先行辦理鑑價。另為辦理 董事會會議事宜,陽明海運公司總管理處行政人員劉麗雯即 彙整董事會提案資料,並將事業開發部所提供之資料整理為 附件,於6 月28日分向陽明海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寄送,同 時發文予公司最大持股之公股代表交通部。
四、交通部為因應行政院所頒訂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



第13點:已民營化公司其公股代表對於該事業處理有關章程 修訂、締結契約、讓與營業或財產、財務重大變更、重大( 轉)投資行為、重大人事議案及解散合併等重大事項,應在 會商或會議決定前,就相關資料加註意見,陳報公股股權管 理機關核示,並於會後將結論陳報該管理機關備查,以維護 公股權益之規定,並參照「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 監督準則」第21點規定,於95年11月15日,由交通部航政司 承辦人廖君穎簽請交通部部長核示,建立公股董監事會前會 機制如下:召開董事會前應於會議15日前將議程及資料報部 ;公股代表會前會應於董事會議前10日開會研商確立公股立 場;主席則由公股代表之次長擔任;會前會之幕僚作業由各 公司擔任。另依前述「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交易金額達10億元以上之不 動產交易,應先取得2 家鑑價公司鑑價報告。被告黃望修石溪岸明知陽明海運公司應遵守董事會議會前會之程序,惟 交通部航政司承辦人廖君穎於收受陽明海運公司所寄送之第 248 次董事會會議議程及附件後,旋即於96年7 月4 日簽文 表示:「... (二)第二案擬購買台北資訊辦公大樓乙棟, 投資金額約新台幣15.5億元(第47-64 頁),據查該公司目 前於臺北市之重慶大樓、仁愛大樓均採自用及出租部分樓層 方式使用,本投資案性質與之相似,爰宜請該公司說明上開 大樓使用情形及租金收入之效益評估,做為本案投資與否之 考量因素;另簡報內容六、效益分析,將整棟樓層全列入租 金收益計算,爰陽明資訊部門將安排於何層辦公?又估算投 資報酬率為3.40%,其效益是否偏低,宜請該公司說明之? (三)... 大量資金投入房地產,是否增加負債影響公司整 體資金運用,宜請該公司詳加說明之。四、... 有關公股董 事會前會謹訂於96.7.5晚上召開」,並經時任交通部部長蔡 堆批核。同時,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陳和貴於收受第248 次 董事會議議程及附件後,對此資訊大樓買賣必要性及價額亦 有意見,曾於96年6 月底去電陽明海運公司欲行瞭解相關購 樓細節,並提出內湖房地產恐有下跌趨勢,購置價格是否合 理,AIG 購買宏碁大樓價格等意見,嗣由陽明海運公司資訊 部資深協理曹德溪初步答覆後,復將相關疑問轉知黃望修石溪岸等人,陳建忠於獲悉監察人陳和貴之意見後,即搜尋 AIG 購買宏碁大樓之買價為11億元之新聞資料,並即轉寄電 子郵件報告被告石溪岸知悉。詎料被告黃望修石溪岸等人 於知悉前述交通部、監察人意見及宏碁大樓售價情況後,竟 仍刻意隱瞞,除未依規定於7 月5 日召開公股代表會前會, 轉達交通部所提出之意見與公股代表商議外,在未對購買標



的建碁大樓為任何委託出具估價報告下,旋即於7 月6 日由 被告黃望修召開之陽明海運公司第248 次董事會議,會中由 被告石溪岸列席董事會報告,復刻意隱瞞宏碁公司僅以11億 元出售大樓予AIG 之事,並向董事表達本購置案係一不錯的 投資案,保證3 年內每坪一定上漲10萬元等報告事項,以圖 說服董事,經被告黃望修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後,縱無 相關鑑價報告,也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第9 條第1 款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第8 條第1 款所定,有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之特殊原因,仍蒙蔽董事會 通過授權,同意以15.5億元作為本大樓購置案之價金。五、被告黃望修石溪岸明知於董事會開會前,並無出具不動產 估價報告於董事會,供各董、監事參酌,仍於董事會中說服 董事同意後,基於提高陽明海運公司購置建碁大樓金額及使 建碁公司獲取高額換價利益之不法犯意,由被告石溪岸聯繫 中華徵信所業務人員鄭雅麗、遠見事務所負責人陳冠宇等人 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先要求中華徵信所就建碁大樓鑑價 金額能以每坪30萬元估價,經中華徵信所鑑價師吳泰和實際 鑑價後,於96年7 月16日提出建碁大樓鑑價之期中照會金額 為總價11億1061萬5552元,詎被告石溪岸竟以中華徵信所出 具之期中照會金額過低,要求提高鑑價金額,7 月17日鄭雅 麗再次提出修正後之期中照會金額為11億4790萬5032元,並 向被告石溪岸表示,本案已高限考量(即採最高估價金額) ,惟仍不為被告石溪岸所接受,被告石溪岸反而佯稱因中華 徵信所於上半年曾出具該相同區域鑑價報告書而拒絕採用該 鑑價金額;另遠見事務所翁慶儒所出具之鑑價報告,比較標 的因不當採用市場行情較高之預售屋行情,選取永慶房屋仲 介網站之標的,且僅由網站參照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金控公司)之公開資訊重大訊息,即行鑑估建碁 大樓金額為15億325 萬3907元,明顯高於中華徵信事務所之 價額,卻因與被告石溪岸所盤算之價額接近而遭採用。因中 華徵信所出具之期中照會金額不符石溪岸所需,且為迴避「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被告石溪岸旋再與陳冠宇聯繫,希由遠見事務所 代為提供第2 份鑑價報告,陳冠宇即指示遠見事務所總經理 陳金蟬,由遠見事務所業務許淑華聯繫台欣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下稱:台欣事務所)負責人楊尚泓,並由遠見事務所 協理陳國章指派估價人員李爾清代為製作鑑價報告,96年7 月18日,許淑華即以台欣事務所名義,以15萬元之代價向陳 建忠報價,惟李爾清係遠見事務所臺中分公司之實習生,鑑



價當天,李爾清始臨時由臺中趕赴臺北後,即由陳國章提供 翁慶儒製作之第1 份鑑價報告選定標的,交由李爾清進行鑑 價,李爾清當日協助完成鑑價報告後,即將相關資料交由陳 國章,在鑑價選定標的幾乎雷同(僅比較標的4 不同)下, 於96年7 月20日、7 月23日,由遠見事務所及台欣事務所, 分別提出建碁大樓估價金額15億325 萬3907元及14億8476萬 1034元之不動產估價報告,事後遠見事務所僅從15萬元之鑑 價費中,支付楊尚泓2 萬1000元之費用。
六、被告石溪岸於漠視建碁大樓合理之市場價格及陽明海運公司 之利益下,於96年7 月25日由陳建忠簽文表示經遠見事務所 及台欣事務所完成鑑價,並由知情之被告黃望修核示後,於 96 年7月27日下午2 時30分邀請建碁公司人員至陽明海運公 司辦理議價,於該日下午2 時30分,即由何樹生朱統平石溪岸薛竣綸、陳建忠所參加之參考價格會議,決定購置 底價為14億7000萬元後,即與建碁公司代表林福謙吳碧瑜鄭金鳳等人辦理議價,建碁公司最初出價即為15.5億元, 經過雙方6 次議價,最終以14億6500萬元作為陽明海運公司 購置建碁大樓之確定金額。而建碁公司因原先依市場行情估 算本大樓之實際價金約為11億元,無法提出適當之鑑價報告 ,為及時於買賣契約簽訂前完成鑑價報告,建碁公司吳碧瑜陳俞勳等人,即依照被告石溪岸、陳建忠之告知,與遠見 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標至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標至 事務所)、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日升事務所) 配合補提鑑價報告,鑑價金額分別為14億2262萬4593元、14 億1783萬5568元,並於96年8 月7 日完成買賣契約簽訂,8 月8 日陳建忠則事後簽文,以中華徵信所已於上半年出具該 區鑑價報告書為由,另請台欣事務所估價,率而漠視中華徵 信所提出之期中照會金額僅需11億2639萬6280元之低價,在 訂定底價前,改採台欣事務所提出較高之估價金額14億8476 萬1034元,進而迅速與建碁公司完成簽約手續。七、因95年12月30日,宏碁公司出售位於臺北市○○區○○路70 號宏碁大樓時,所委託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戴德 梁行所進行之鑑價報告,估價金額分別僅為10億9138萬2409 元及10億7959萬6280元,最終成交價則為11億元,與被告石 溪岸第1 次委託鑑價之中華徵信所期中鑑價報告相仿,然因 宏碁大樓僅以11億元出售予南山人壽公司,市場上即有陽明 海運公司購置本大樓有金額過高之傳言。98年5 月間,陽明 海運公司為了解本大樓之現值若干,即由陳建忠受命委託遠 見事務所業務張馨文、戴德梁行鄭雅麗(已改任職於第一 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建碁大樓價格粗估,



粗估金額分別為15億471 萬2210元、12億9020萬6700元及13 億~14億元不等,仍係遠見事務所之估額最高。經比對遠見 事務所96年7 月翁慶儒、98年5 月陳國章針對本大樓提出之 鑑價金額,發現內湖地區房地產自97年開始飆漲,2 年間之 差價竟僅有145 萬8303元;另經細部比對鑑價差異原因,98 年遠見事務所就1 至7 樓之地坪樓板(不含地下1 樓至3 樓 停車場)鑑價金額為12億9456萬2210元,竟反低於96年7 月 鑑價之13億1485萬3907元,顯見96年遠見事務所之鑑估價額 確有高估。
八、被告黃望修石溪岸均明知建碁大樓實際價值約為11億餘元 ,除未遵守交通部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及「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 相關規定,就公司重大購置資產案件,未召開董事會會前會 、未先取得不動產估價報告,更無視中華徵信事務所所提出 之期中照會明顯有利於陽明海運公司之鑑價金額,且在明知 本大樓購置案之財務分析及投資報酬率遠遠不符陽明海運公 司利益之投資原則下,棄守買方為公司牟取最大利益之出價 立場,刻意以高出市價3 億餘元之金額完成此筆非常規交易 ,致生陽明海運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綜上,被告黃望修於前述行為時係陽明海運公司之董事,被 告石溪岸則為該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竟仍以不合營業常 規之方式,使陽明海運公司為不利益之不動產買賣行為,核 被告黃望修石溪岸2 人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 第1 項第2 款及第2 項之罪,2 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等語。
貳、刑事審判應採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原則: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 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參、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黃望修石溪岸2 人均涉犯前述罪嫌, 無非係以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其主要憑據:



一、供述證據部分:
㈠證人陳聿修(建碁公司財務會計處處長)之證述。 ㈡證人鄭雅麗之證述(96年間任職中華徵信所業務人員)之證 述。
㈢證人李根源(戴德梁行負責宏碁大樓不動產鑑價之估價師) 之證述。
㈣證人遲維新(信義公司負責宏碁大樓不動產鑑價估價師)之 證述。
㈤證人朱統平(陽明海運公司開發部協理)之證述。 ㈥證人何樹生(陽明海運公司總經理)之證述。 ㈦證人吳碧瑜(建碁公司人資處處長)之證述。 ㈧證人林福謙(緯創公司幕僚長,緯創公司指派擔任建碁公司 之法人代表,85年起開始任建碁公司監察人,97年轉任建碁 公司董事,96年間為建碁公司幕僚長)之證述。 ㈨證人林憲銘(建碁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之證述。 ㈩證人陳俞勳(建碁公司人員)之證述。
證人鄭金鳳(建碁公司稽核、建碁公司議價代表)之證述。 證人薛竣綸(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專員)之證述。 證人吳泰和(中華徵信所鑑價師)之證述。
證人曹德溪(陽明海運公司資訊部協理)之證述。 證人陳和貴(陽明海運公司監察人)之證述。 證人吳瑞榮(建碁大樓、建碁大樓之設計師)之證述。 證人廖君穎(交通部航政司承辦員)之證述。 證人王文明(遠見事務所估價師、建碁大樓簽證估價師)之 證述。
證人周福銓(標至事務所負責人)之證述。
證人翁慶儒(遠見事務所鑑價人員、製作建碁大樓估價報告 初稿)之證述。
證人張馨友(遠見事務所員工)之證述。
證人楊尚泓(台欣事務所負責人)之證述。
證人楊嘉蕙(宏遠證券公司副理)之證述。
證人蔡坤杰(日升事務所負責人)之證述。
證人張婷鈞(遠見事務所業務助理)之證述。 證人許淑華(遠見事務所業務經理)之證述。 證人陳金蟬(遠見事務所業務部總經理)之證述。 證人陳冠宇(遠見事務所負責人兼總經理)之證述。 證人簡琇玲吳瑞榮建築師之妻)之證述。
證人李爾清(遠見事務所估價人員)之證述。 證人陳國章(遠見事務所協理)之證述。
證人何秀綺(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秘書)之證述。



證人劉麗雯(陽明海運公司總管處人員、96至97年係何樹生 之秘書)之證述。
證人何煖軒(96年間擔任交通部次長)之證述。 證人洪辰冬(陽明海運公司董事、交通部之官股代表)之 證述。
證人胡定吾(陽明海運公司董事)之證述。
證人陳建忠(陽明海運公司開發部專員)之證述。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㈠陽明海運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建碁公司 與陽明海運公司96.5.31 簽訂之保密協議書。。 ㈡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案」投審會議紀錄簽 核單、96.6.13 投資審議小組會議紀錄(內容包含「效益分 析」之會議簡報、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96.6.14 「購買 臺北資訊辦公大樓」投資提案單)、96.6.14 董事會投資提 案單、評估效益、陽明海運公司事業開發部陳建忠製作之「 購買臺北資訊大樓專案簡報」、
㈢陽明海運公司曹德溪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陽明海運公司監察 人陳和貴詢問「內湖辦公大樓購案」相關問題並提出意見, 曹德溪回應後,於96.7.1轉寄給黃望修何樹生何樹生96 .7.2轉寄給朱統平石溪岸朱統平再於96.7.3轉寄給陳建 忠、薛竣綸)。
薛竣綸所寄出之電子郵件影本(主旨為「有關『購買臺北資 訊辦公大樓』相關支出、折舊及收入比較表」)、陳建忠96 .6.29 寄送給朱統平之電子郵件(主旨為「購買臺北資訊大 樓資料」,附件包含「董事會提案單.doc」、「簡報.ppt」 、「試算檔.xls」、「Q&A.doc 」)、購買台北資訊辦公大 樓Q&A 。
㈤陽明海運公司96.6.19 「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有關不動產估價 事宜」簽核單、事業開發部簽呈、中華徵信所96.6.14 出具 之報價單、遠見事務所報價單、陽明海運公司96.7.6委託中 華徵信所鑑定建碁大樓之委託書。
㈥陽明海運公司98.6.24 函查中華徵信所96.6.14 對建碁大樓 估價後續處理情形、中華徵信所98.6.29 以中徵字第200901 42號函復陽明海運公司暨其附件(包含陽明海運公司委託書 、分辦單、初稿報價書及進行照會用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草 稿)。
新光金96/7/11 發言之重大訊息(主旨為「本公司代子公司 新光人壽公告取得臺北市○○區○○街華固建設預售房地乙 棟」)、遠見事務所製作之建碁大樓鑑價報告書、台欣事務



所完成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中華徵信所2011/06/08及 2009/06/29函覆臺北地檢署暨檢送之估價作業工作底稿、照 會單、分辦單、委託書、分辦單與報告草稿、鄭雅麗96.7. 16寄送之第一次期中照會電子郵件影本及附件(主旨為「1/ 2.內湖案照會」,附件為吳泰和出具之期中照會報告)、鄭 雅麗於96.7.17 寄發給石溪岸、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 「內湖估值照會960717」,內容為「內湖瑞光路標的已高限 考量」、附件為吳泰和微調後出具之期中照會報告「勘驗標 的物報告摘要(照會專用)」。
劉麗雯96.7.4,10 寄送給何秀綺之電子郵件(主旨:「有關 董事會討論議案問題」,內容要旨:交通部廖小姐詢問陽明 海運辦公室是否不敷使用?為何購置新大樓?針對交通部之 提問,已請事業開發部製作簡報檔,附件:「2007.07.04人 數、建物使用說明.ppt」)、何秀綺96.7.4回覆給劉麗雯石溪岸之電子郵件、交通部航政司廖君穎96.7.4簽文(簽文 說明二、請公司說明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相關事項)。 ㈨陽明海運公司96.7.6第248 次(第15屆第1 次)董事會議事 錄、與會人員談話錄音譯文、簽核單、簽呈、議程、函稿、 文件流程清單、提案單、劉麗雯寄發之相關電子郵件。 ㈩陽明海運公司96.7.27 之訂定參考價格會議紀錄、陽明海運 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擬邀請賣方辦理議價事宜」簽核 單、簽呈、2007.7.25 採購審議作業送審單、陽明海運公司 與建碁公司96.7.27 之議價會議紀錄、標單、建碁公司授權 林福謙之授權書、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產權過 戶委託代書事宜」簽核單、事業開發部簽呈、春億地政士事 務所報價單。
標至事務所受建碁公司委託而出具之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標至事務所比較標的傳真資料、日升事務所受建碁公 司委而出具之建碁大樓不動產估價報告。
建碁公司96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陽明海運公司與建 碁公司付款扣帳成功通知統計表格、建碁公司96與95.9.30 財務季報表。
陽明海運公司96.7.30 「購買臺北資訊大樓簽約事宜」簽核 單、開發事業部簽呈、陽明海運公司「購買臺北資訊大樓已 均於2007.08.07完成簽約及後續辦理事項」簽核單與簽呈、 2007.08.07所簽訂之建碁大樓買賣契約書、陽明海運公司購 置臺北資訊辦公大樓大事紀、陳建忠98年間製作之「購買內 湖大樓大事紀」。
宏碁公司98.10.8 以98碁字第981602號函覆法務部調查局北 機組有關「臺北市○○區○○路70號大樓全棟」之買賣契約



書、戴德梁行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95.12.27製作 之估價報告書摘要。
調查局提供之「陽明海運公司支付購地資金流向表」、建碁 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大額交易傳票、建碁公司於永豐銀行新湖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96.1-97.6 交易明細表共39張、建碁公司於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及提款與匯 款憑證、建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8.31 、96.9.10 大額交易資料,96年度定期存款新開戶建檔登錄單9 張、定 期存款存單11張、轉帳收入傳票2 張、取款憑條1 張、匯款 申請書5 張。
朱統平98.5.5寄送給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RE:陽明 海運毛估」,內容為「請分析本棟建築購入與現今差價之原 因?是否有找其他鑑價公司?」)、陳建忠98.5.5寄送給張 馨友之電子郵件(主旨「請協助初估內湖大樓現值」)、遠 見張馨友98.5.7回覆陳建忠之信件(內容為建碁大樓1 至7 樓及停車位建坪明細表)、陳建忠98.5.7寄送給朱統平、薛 竣綸等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遠見估價師事務所對建碁大樓之 建坪明細表)。
鄭雅麗於98.5.13 寄送給陳建忠之電子郵件(主旨為「回覆 - 預估from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內容為 建碁大樓、高雄市○○區○○路837 ~840 地號之預估值) 。
遠見事務所翁慶儒建碁大樓估價工作底稿、遠見不動產事務 所翁慶儒估價員第一次試算之瑞光路68號匯總表「估價比較 表㈠」、第二次試算之「估價比較表㈡、華固A+center瑞湖 路109 號南側111 號估算表、案例匯總表(本大樓及參考標 的分析比較表)、比較標的資料、翁慶儒附在陽明海運公司 委託估價資料之99年10月間查詢之內湖區○○段○○段建物 登記資料、惟馨周報之預售工地總匯、不動產估價師工會全 國聯合會第五號公報。
陳俞勳記事本、陳俞勳98年製作之建碁大樓交易時程表、分 析資料、處分內湖大樓之內部評估分析。
吳瑞榮於上海銀行忠孝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影本、石溪岸於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 戶2007/01/01~2009/15/31 之交易明細影本。肆、被告2 人之辯稱:
一、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黃望修雖坦承確實在擔任陽明海運公司 董事長期間,召開董事會並作成購置建碁大樓之決策等情, 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提出下列辯詞否認



犯罪:
㈠陽明海運公司因營運績效良好,財務狀況佳,累積相當之盈 餘,惟自有房地資產相對為少,辦公房舍尤以經營總部不足 ,亟待補充,94年起陽明海運公司即有意購置資訊大樓,並 成立事業開發部為特別任務型組織,辦理投資開發等業務為 其正常業務,平時即在房地產市場有專業瞭解,尋找合適辦 公大樓亦屬事業開發部之年度工作目標之一,依陽明海運公 司「內部分層負責管理辦法」,被告黃望修身為董事長,有 關投資採購在方向原則、決策上有指導性,但在有關事項之 作業程序均無參與或為其他處理,關於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案 ,事業開發部為主辦單位,督導者為行政長何樹生,至於接 洽調查、鑑價及議價等相關程序,則依相關作業辦法規定處 理或督導執行,並在各階段執行結果後,提報階段會議(如 投資審議會、董事會等)討論共同作成決定,始得成為正式 之決議,本件購置建碁大樓案亦係依照相關程序辦理,並無 違反法令或公司內規之情事。
㈡被告黃望修與賣方建碁公司及其負責人林憲銘以下所有該公 司成員,自始迄今並無認識,亦未曾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接 觸,尤其被告黃望修既非引介建碁大樓者,更無收受來自賣 方之直接或間接利益,被告黃望修有何動機故意高價格向建 碁公司買樓?
㈢建碁大樓之鄰棟為宏碁大樓,但有關宏碁大樓於95年12月底 出售予南山人壽之買賣價金為11億餘元之事,不僅從未有人 向被告黃望修報告,且被告黃望修前此亦毫無所悉,即便被 告黃望修於董事會中亦提問要求了解,仍不能獲得告知,如 被告黃望修果知宏碁大樓之售價,何以反在董事會提問自曝 ?顯見並不符常理。
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石溪岸雖坦承確實在擔任陽明海運公司 事業開發部協理之期間,負責購置建碁大樓之勘查、提案、 鑑價等行政事宜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並提出下列辯詞否認犯罪:
㈠陽明海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同意購買大樓後,始委請鑑價公 司辦理不動產鑑價,其程序一切合乎規定,並無違法之處。 因依陽明海運公司規定之作業程序,僅須於取得或處分不動 產交易前,取得估價報告即可,並未規定須於董事會前即應 取得估價報告。
㈡檢察官指摘陽明海運公司有以高於市價3 億餘元之價格購買 系爭大樓乙事,亦乏依據。因為檢察官之「市價」定義不知 為何?如檢察官係以隔壁南山人壽公司購買宏碁大樓之價格 11 億 餘元作為基礎者,其比價基礎即有錯誤。



㈢證券交易法第172 條第1 項第2 款之犯罪,須致公司遭受重 大損害始可構成,但陽明海運公司購入建碁大樓時,每坪約 為27萬元,目前瑞光路廠辦行情,卻已增值每坪至少約為50 萬到60萬元,瑞光路大馬路沿線也站穩每坪60萬元大關,已 明顯獲利幾近1 倍,陽明海運100 年7 月8 日所發新聞稿中 ,亦提及「該大樓房地產已漸增值,對於公司營運並無影響 」,顯見本交易案不但未致陽明海運公司有所損害,反有重 大利益,顯與證券交易法第172 條第1 項第2 款之犯罪構成 要件不符。
伍、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擔任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 則任職於該公司事業開發部,94年起陽明海運公司即有意購 置資訊大樓,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雖曾針對該部門之年度工 作目標提示朱統平石溪岸予以追蹤,但依該公司內部控制 之程序,關於遴選標的物屬於事業開發部職責,被告黃望修 既不認識建碁公司相關承辦人員,亦未指示被告石溪岸或他 人與建碁公司人員作接觸,檢察官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被告黃望修石溪岸有因本件交易案而獲有任何佣金或其他 利益之情事,即難認被告2 人有何使建碁公司獲取高額換價 利益之動機:
一、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擔任陽明海運公司董事長,被告石溪岸 則任職於該公司事業開發部,擔任副協理兼事業開發組經理 等情,此有陽明海運公司100 年10月7 日函文檢附被告石溪 岸之服務經歷表在卷可證(本院卷㈡第399-400 頁),並為 被告2 人所不爭執。而依陽明海運公司95年8 月10日生效之 分層負責明細表(本院卷㈢第175 頁),關於「投資或購置 國內外辦公處所及商場或物流中心需求之調查與委外評估」 之工作項目,其作業流程為:「組主管:擬辦」、「部門主 管、副主管:審核;群主管(行政長):審核或核定;總營 運長:核定」;關於「事業開發市場調查分析... 企劃之研 訂及規劃等事項」之工作項目,其作業流程則為:「組主管 :擬辦」、「部門副主管:審核」、「部門主管:核定」。 綜此,依陽明海運公司內部作業規定之流程,顯見關於購置 辦公處所之事宜,並不需要經過時任董事長之被告黃望修之 核定。
二、依陽明海運公司「方針管理KPI-2007年度展開暨2006年度總 檢討會議紀錄(資訊群)之紀錄(本院卷㈢第176 頁),其 上載明:「... 因應資訊人才的擴編所需辦公處所,可將資 訊部作業流程作垂直切割安排於不同辦公大樓,... 未來亦 可整併機房與遠端資訊人員於一獨立資訊大樓。」而證人朱 統平亦於偵訊時證稱:「95年土地開發小組改為事業開發部



... 負責非本業的開發工作,包括房地產開發... 」、「這 個案子在很多年以前,資訊部門因業務需要,希望在台北市 購買資訊大樓,作為資訊業務發展及資訊備援中心之用,於 是事業開發部就開始在臺北市尋找適當的標的... 96年5 、 6 月間,事業開發部循內控機制向董事長、總經理等提報」 (98年他字第7625卷㈢第60頁);「我記得在94年開始,公 司就已決定要購置資訊大樓,後來在96年5 月底左右,陳建 忠或薛俊倫打電話告訴我... 要去內湖看大樓,他們看完回 來評估,認為蠻適合作為公司資訊部業務使用」、「(問: 董事會通過要買大樓有無預算規劃?)... 我們2005年底有 一個研討會,為了因應組織發展需要,會去尋找辦公大樓, 我們就去執行,找到大樓就編預算」等語(98年他字第7625 號卷㈢第409 、438 頁)。又證人曹德溪亦於偵訊時結證稱 :「(問:是否認為建碁大樓有購買需要?)當時我認為要 買足夠的使用空間,但我認為是可以購買的,因為七堵較為 偏遠... 因為辦公空間不足,所以一直都有在尋找... 我認 為購買大樓對於當時是有需要,因為公司擴編蠻多的」等語 (99年偵字第26053 號卷㈢第58、59頁)。綜此,由前述證 人證詞及相關會議紀錄,顯見陽明海運公司早於94、95年間 即有購置資訊大樓之計畫,並非因被告黃望修於96年間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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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