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642號
TPDM,100,聲,364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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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恆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淨重壹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恆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六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大麻一包,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九條之一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 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有 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煙草一包(淨重 一點○七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八二三○三○九一○號 鑑定書附卷可佐,參照前揭規定,自應將之宣告沒收銷燬, 並得依上揭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檢察官就 此部分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作為聲請依據, 容有誤會,惟本院仍得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八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三十 九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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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