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紀金坤
被 告 翁華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
度執聲沒字第362 號、100 年執字第5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金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紀金坤因被告翁華墩違反詐欺案件, 經出具檢察官所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現金 保證後,被告即遭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刑保字第1000015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同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2 萬元後,被告即獲 釋。詎被告遭釋放後,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應於100 年10 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上 開應到案日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卻未遵期到案 ,嗣經檢察官合法拘提被告亦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10000155號)、100 年 9 月23日通知、具保人及被告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均影本)附卷可稽。 此外,復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則 具保人既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後,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 ,聲請人之聲請顯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