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依依原名楊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第二級毒品伍包(驗餘淨重合計捌點玖貳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 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字第12 26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5 包(淨重8.971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 心民國100 年5 月4 日鑑定書在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依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聲請人以89年度毒偵字第1226號以罪嫌不足為由,而不起 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顆粒5 包(保管字號:89年度藍保 保管字第553 號、淨重合計8.971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8.92 89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 ,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 年6 月1 日函及所附該 中心100 年5 月4 日鑑定書附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 二級毒品無訛,該等毒品係案外人鄭清水所有一節,經案外 人陳燦成、鄭清水向檢察官具結後證述在卷,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案外人鄭清水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業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從而 ,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鈺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