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89號
PCEV,91,板簡,189,200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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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世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一雄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
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敏慧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向原告借款,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 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
二、被告就附表所示票據之真正不爭執,惟辯稱:伊因承辦軍方採購,向原告借款, 嗣再簽發系爭支票,表示若該件採購案有順利領款完成,即願支付票款,惟嗣後 伊因該採購案被軍方罰款四十八萬元,當初所承諾之付款條件未完成,故不願付 款,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 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該支票係伊向原告借款,所 交付原告之事實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被告就所辯有約定付款條件一事 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尚難採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票款及自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票 號 │付 款 人 │ 提 示 日 │
├──┼────┼───────┼─────┼──────┼──────┤
│一 │90.06.30│ 150,000元 │CF0000000 │遠東國際商業│ 90.07.02 │
├──┼────┼───────┼─────┤銀行 ├──────┤
│二 │90.07.05│ 50,000元 │CF0000000 │板橋文化分行│ 90.07.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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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