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43號
TPDM,100,聲,3343,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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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牌手提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 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 定有明文,故本件爰依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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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