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332號
TPDM,100,聲,3332,201112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坤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
1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玖公克,淨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 6月19日上午1時4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民族東 路口,查獲被告謝坤城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案,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被告持有之海洛因(驗餘淨重0. 23 公克)仍扣押在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持有第一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 罪,故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者,得單獨宣 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乙包(毛重0.49公克,淨重0.23)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7月13 日調 科壹字第0962305535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毒品鑑定機關 無論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上仍會有極微 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是包裝袋連同袋內之毒品殘渣應 整體視為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論可資參照,是扣 案之白色粉末乙包(含外包裝)確屬違禁物,揆諸上揭法律 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 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