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59號
PCEV,91,板簡,159,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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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九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 ,約定即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八八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九十年十月八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依約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十七萬四千三百零六元,及自九十年 十月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帳務明細資料一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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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