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平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速偵字第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平西販賣猥褻之光碟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猥褻之光碟陸佰肆拾玖片及漫畫陸拾陸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劉平西自民國100年11月11 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中正區○ ○○路○段50號B1樓「R- ZONE」商店之負責人,其知悉店內 陳列之影音光碟片及漫畫,均為內含有暴力、脅迫使人無法 抗拒而為性交、性虐待之猥褻影片及圖片,竟基於販賣猥褻 影音光碟、漫畫以營利之犯意,將前揭猥褻影音光碟及漫畫 公然陳列在上址營業店面內,並擬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 )40元;每本漫畫100 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以營利。嗣 警於同年11月19日下午1時30 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猥 褻之光碟片649片及漫畫66本,始悉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平西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及扣案光碟翻拍照片6 張、扣案漫畫 翻拍照片2 張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之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意 圖販賣而持有猥褻光碟片、漫畫並公然陳列之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無前案記錄,素 行良好,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足徵其知所悔悟之態度,又 衡諸其持有猥褻光碟、漫畫之數量、犯罪動機、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片649片及漫畫66 本,依刑 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理由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