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679號
TPDM,100,簡,2679,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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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SUI CALV.
        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SUI CALVI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不含空包裝袋,驗餘總淨重為零點零貳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空包裝袋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三行( 現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前補充記載「;復於九十八年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 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 上開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一百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九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犯罪事實第四行至第七 行「安非他命」之記載應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犯罪 事實第六行「於不詳地點,自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記載應更 正為「於九十九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一百年一月底期間內某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八一巷口某處,自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犯罪事實第十行「零點零點零二六零 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零點零二六公克」、證據第二行至 第三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願搜索同 意書」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不含空包裝袋,驗 餘總淨重為零點零二五四公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空包裝袋二個,均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 功用,並均便於攜帶使用,均為供被告TSUI CALV IN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陳明在卷,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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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