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0年度,177號
TPDM,100,審易,177,201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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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04
2 、11043 、154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光宇(綽號三哥)、張世欽(綽號二 哥,由本院另案審理)2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民國98年間起,共謀合組俗稱剝皮酒店之詐騙集團,由 張世欽與第二類電信業者合作,在大陸地區設○○路電話CA LL客機房,僱用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女子(即CALL客秘書 ,下稱大陸秘書)成立CALL客秘書臺,周光宇則另與大陸地 區綽號「小張」不詳人士所組成之另一CALL客秘書台合作, 由該2 組大陸秘書以電話對臺灣地區不特定男性民眾進行「 CALL客戀愛詐欺」,透過電話攀談誘使男性民眾前往張世欽周光宇2 人在臺灣地區經營之酒店或定點消費或交付財物 ,再由酒店公關小姐配合大陸秘書之「詐術」劇本演出,使 來店之男客陷於錯誤,而以現金或信用卡刷卡之方式交付款 項,詐得之金額扣除支付大陸CALL客秘書臺之60% ,及酒店 公關小姐可分得之12% (店內消費)或15% (外出收款,如 有酒店幹部或服務生陪同,陪同者可分得1.5%,公關小姐則 減為13.5% )等相關費用後,由張世欽周光宇朋分;張世 欽、周光宇為遂行上開CALL客戀愛詐術,於99年間及100 年 4 月間,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路399 巷15號、17號地 下1 樓及臺北市○○區○○街26號地下1 樓先後成立「金寶 酒店」(又稱金愛、雙寶、舒活酒店)及「風華酒店」(風 華酒店時期之辦公室係設在臺北市中山區○○○路561 號 5 樓之7 ),並另在臺北市中山區○○○路409 號1 樓成立「 亞太休閒會館」(下稱亞太會館),以提供現金不足之客人 刷卡之用,並由有犯意聯絡之張世欽女友即被告翁銀霞(綽 號大娘、大媽)擔任酒店主管及總會計,承周光、張世欽之 命管理上開酒店業務及處理發放酒店員工薪水、獎金等事宜 ,並負責將每日詐騙所得營收款項扣除「小張」大陸秘書台 業績所應分得之60% 後,餘額交予張世欽翁銀霞並另提供 其在亞太會館申裝之刷卡機供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將刷卡機 連結之入款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 予張世欽運用;張世欽周光宇翁銀霞並僱用有犯意聯絡 之被告林苹純(綽號葉玲、五妹)為詐騙集團之「控臺」,



負責接受大陸秘書來電下單報桌(即與被害人相約至上開酒 店消費或出外見面),詳細記載下單大陸秘書花名、秘書臺 代號、負責接待之公關小姐花名、男客姓名、進場時間、下 單金額、詐術理由等資料後,安排公關小姐依大陸秘書所設 定之角色上檯(或外出),並控管公關小姐上檯、下檯時間 、大陸秘書與公關小姐之「對話」與「回話」(詳後述), 及製作公關小姐坐檯節數表,記載坐檯之桌次與時間等資料 ,且負責與大陸秘書臺聯繫協調CALL客話術,指導公關小姐 、酒店服務生(俗稱少爺、公主)等如何應對男客及因應警 察機關臨檢查緝;張世欽等復先後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張 茨淩(綽號Amy )、黃琪粟(原名原名黃怡婷,綽號小婷) 2 人為詐騙集團會計,管理酒店所有帳款之支出與收入,工 作內容為每日收取前開酒店之詐騙所得款項,核對「控台」 所提出之消費明細、訂桌單等資料,據以製作營業日報表及 相關營收報表,並負責與大陸秘書臺以電腦通訊軟體QQ聯繫 對帳,計算應分配與張世欽周光宇2 人及大陸秘書臺之詐 騙款項後,每晚將「小張」大陸秘書臺應分得之60% 款項交 予周光宇所僱用之洗錢幹部被告杭志凌,透過地下匯兌管道 轉往大陸地區,餘款則交付翁銀霞張世欽周光宇2 人另 僱用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簡嵩清高全彬(綽號忠哥、小忠) 、劉玉雪分別為酒店幹部及登記負責人,簡嵩清負責酒店現 場之掌控管理,高全彬負責酒店服務生之管理,及向來店消 費之被害人收取款項或持被害人信用卡前往亞太會館刷卡, 再將所收取之款項交給會計黃琪粟劉玉雪則擔任酒店名義 負責人以應付各項政府之稽查;張世欽周光宇另僱用有犯 意聯絡之被告吳鍾隴(綽號小豬)、劉明治(綽號小東)、 墜千妤(綽號小野)3 人擔任酒店服務生,負責於接獲控臺 林苹純告知接單之來客後,在門口過濾客人身分(酒店平時 不接受自行上門之客人),要求出示身分證件核對後再行帶 入包廂消費,以避免警方偽裝查緝及防止發現遭詐騙之男客 直接進入酒店找尋公關小姐求償,高全彬吳鍾隴劉明治 、墜芊妤等亦負責陪同公關小姐與客人相約出外收款,以維 護公關小姐人身安全;張世欽周光宇2 人復僱用有犯意聯 絡之被告林瑀婕(花名安妮)、余安媞(花名安琪)、林宜 嬛(花名安娜)、許純鳳(花名佳郁)、簡晴惠(花名佳恩 )、李意如(花名佳欣)、陳靜宜(花名對對)、洪意怜( 花名家萱)、許芷瑀(花名佳玲)等人為酒店公關小姐,依 控臺林苹純之安排接待來客;張世欽等所屬詐騙集團之詐騙 方法係由大陸秘書隨機撥打電話與臺灣地區之不特定對象, 先以「猜猜我是誰」之方式,與接電話之男性客人裝熟攀談



、建立關係,再佯稱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等因素,在酒店 上班,以博取客人同情並佯表愛意,希望與客人生活在一起 ,進而要求客人到酒店見面為其補業績,以期能儘速償還積 欠酒店或經紀人之款項辦理離職,當客人誤信為真,同意前 往酒店消費為其補業績後,大陸秘書隨即以電話向酒店控臺 林芊純下單訂桌,說明客人姓名、到場時間、下單金額、本 次來店理由(即詐術)、訂桌秘書花名及秘書臺代號等事項 ,再與由控臺安排負責接待之公關小姐通電話,詳細說明客 人姓名、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等背景資料,並告知用以欺騙 客人所虛構之「假身分」背景資料、使用之詐術及客人答應 消費之金額等事項(此即「對話」),公關小姐則配合扮演 大陸秘書所虛擬之身分接待客人,向客人示愛,再於每次下 檯後隨即向大陸秘書詳細說明與客人見面時之互動詳情(此 即「回話」),使大陸秘書得以進一步以電話與客人培養感 情,再伺機以欲離職需償還積欠公司之債務、家人生病、車 禍或在外欠債、得罪酒客需支付公司罰金、積欠酒店服裝費 等各種虛構情節,要求客人代為清償支付,並佯稱離職後可 領離職金或薪水,即可償還,致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 ,持續前往酒店以補業績、補節數之方式消費,或相約在酒 店或臺北市大安區○○○路、復興南路路口等特定地點收款 ,公關小姐且隨感情進展程度,配合大陸秘書或控臺要求與 男客外出進行無償之性行為(帳冊中稱為「咖啡單」,事後 則可向酒店領取新臺幣《下同》8,000 元之額外酬庸),令 男客誤以為係公關小姐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雙方互有愛意 ,將來可以生活在一起,進一步受騙交付財物,該詐騙集團 以上開方法共向不特定人詐得共計1,441 萬8,600 元(相關 詐騙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詐騙理由、詐騙金額等 詳如附表)。嗣經警報請實施通訊監察後執行搜索,扣得詐 騙所得之現金102 萬1,800 元及訂位表、訪檯單、日報表、 週報表、業績表等帳冊資料(詳如證據清單編號59至67) , 因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林宜嬛所為,係共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宜嬛業於100 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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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