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洲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9,55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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