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67號
TCDV,99,訴,2767,2011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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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葛宗龍
葛坤淋
張葛美足
葛芳如
葛冠汝
葛如真
陳暖暖
被上訴人 葛芊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訴字第2767號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65,8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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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