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6號
TCDV,100,重訴,126,2011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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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金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重穎汎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4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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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