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簽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164號
TCDV,100,訴,2164,201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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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陳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名或
蓋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件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之14條第1項、第77之16條第1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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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福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