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謝國顯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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