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小字,91年度,1號
PCEV,91,板勞小,1,200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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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勞小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生活便利雜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勞小字第一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叁佰陸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日止,受僱於被告生活便 利雜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生活雜誌公司」),擔任該公司每月出刊之「臺 北頭家便利手冊」上廣告之招攬及收費業務,雙方約定原告每月底薪新臺幣(下 同)一萬五千元,另以原告所招攬之廣告刊登總金額之二成為業績獎金,其中一 成由客戶收得之廣告費用訂金中扣取,另一成待收得廣告費尾款時由公司給付, 嗣被告公司以財政困難為由,自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與原告終止契約,惟就原告自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離職前所招攬之廣告總額八十六萬三千八百元,以二成計 算之業績獎金即十七萬二千七百六十元,僅支付五萬二千九百七十五元,就九十 年二月份之底薪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頭家便利手冊封面、名片、各一紙 、臺北縣頭家便利手冊廣告價目表各一紙、佣金計算單二紙為證,被告就前開情 節亦不爭執,並稱原告主張之總業績全部都算是,足證原告右揭主張屬實。二、原告另主張:⑴原告離職前所招攬之十七萬二千七百六十元業績獎金,加上九十 年二月份之底薪一萬五千元後,扣除已領得之五萬二千九百七十五元業績獎金及 原告離職前已收未還公司之廣告刊登金五萬六千一百元及借支五萬三千七百五十 元後,被告尚欠二萬四千九百三十五元,屢經催索不還,爰依僱傭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二萬四千九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⑵臺北縣頭家便利手冊」 一年一期,原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出刊,但被告延至九十年二月底原告離職前仍 未出刊,導致原告無法收到後續之廣告費等語。被告則以生活雜誌公司規定每月 業績未達十萬元者,底薪減半,原告之九十年二月份業績未達此規定,其底薪自 應減半計算,又原告離職前所收、未繳回之廣告刊登金額為五萬六千二百元,其 向公司借支金額為五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兩相結算,倒欠公司,自不得再請求被



告給付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被告辯稱原告之九十年二月份業績未達十萬元,依生活雜誌公司規定其當月底 薪應減半計算,且其未離職前已收未繳之廣告刊登金為五萬六千二百元,另向公 司借支五萬五千七百五十元等語,原告當庭亦稱:「(對相對人所言有何意見? )對,::業績沒有達成十萬元的話,底薪減半這是他後來的規定,他講未繳回 的廣告金額跟借支金額沒有錯」,可見被告前開辯解非虛。準此計算,原告離職 前所招攬廣告之業績獎金十七萬二千七百六十元,加上九十年二月份應減半之薪 水七千五百元後,扣除已領得之五萬二千九百七十五元業績獎金及離職前已收未 繳之廣告刊登金五萬六千二百元暨借支五萬五千七百五十元後,尚餘一萬五千三 百三十五元,被告迄未清償,從而原告依僱傭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一萬五千 三百三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核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就前述被告敗訴部 分,按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不應准許部分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其敗訴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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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便利雜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