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82號
TCDV,100,補,1782,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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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王羅雪霞

原 告 王欣弘

原 告 王欣照

原 告 王淑姬

原 告 王羽甄

原 告 王欣亮

原 告 王宋

上原告與被告王進興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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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