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73號
TCDV,100,補,1773,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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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江永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利基國際股有限公司、游敏志謝宜珍間請求
清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3,169元,應繳裁判費20,10
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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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