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吳顯光
相 對 人 許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雅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顯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吳翰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顯光(男、民國四十一年八月八日 生)為相對人許雅玲(女、四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相對人 於九十三年間開始感覺身體怪怪的,於九十四年間診斷出運 動神經元疾病,開始出現漸凍人症狀,目前意識清楚,聽得 懂別人說話,但是無法表達,也無法張閉眼,迄今均不見起 色,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 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 指定相對人之長子吳翰杰(男、七十年二月九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 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配 偶,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本院於鑑定人 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黃介良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姓名、 年籍、住所、與聲請人之關係等問題,相對人均無反應。 嗣經鑑定醫師再為進一步之診斷,其鑑定結果認:相對人 目前需使用呼吸器、胃管維持生命,九十四年間診斷有神 經元疾病(即漸凍症),逐漸無法表達意思,併有糖尿病 、高血壓,無法判斷相對人目前對外界有反應,無法為自 己利害得失為意思表示,認知、理解能力嚴重缺損,無法 處理自己的財產,短期內無回復之可能性,其因器質性精 神疾患,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依其精神障礙之 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此有本院一○○年十二月一日 家事法庭監護宣告訊問筆錄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本院審 酌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 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吳顯光及吳翰杰分別為相對人之配偶、長子等 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同意擔任 監護人,吳翰杰則提出書面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憑。再聲請人與相對 人之長子吳翰杰、次子吳佑杰、其他親屬彭雅芬、蘇怡樺 於一○○年十一月六日曾召開會議,共同推舉吳顯光為監 護人、吳翰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亦有親屬會 議團體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 憑。是吳顯光及吳翰杰既獲相對人其他親屬之信賴,本院 審酌上開事證,選定吳顯光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吳翰 杰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最能符合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揭規定,選定吳顯光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吳翰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三)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 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基上,監護人吳顯光於本裁定確定後,應 會同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吳翰杰,於二個月內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