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9號
TCDV,100,建,9,201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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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吉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
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
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上訴聲明及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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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