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503號
TCDV,100,家訴,503,201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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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李俊良
被   告 劉素宜
      楊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渠 等婚後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被告劉素宜 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新光銀行)申請信用卡,嗣新光銀行於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二十八日將其對於被告劉素宜之全部債權(含本金新臺幣 四萬四千九百九十四元、利息、違約金、代墊付訴訟費用及 其他從屬之權利)讓與原告,並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通知被告劉素宜,是原告已合法受讓該債權。而原告 與被告劉素宜間之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發給一 百年度司執五字第八一三四六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劉素宜 並無財產可供執行,為此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之規定, 請准宣告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 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 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一千零五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 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 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判決意 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卡、信用卡 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戶籍謄本、本院登記 處函,本院一百年度司執字第八一三四六號債權憑證等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被告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 制為其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原告即債權人對於被告劉素宜 之財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原告之債權,且被告劉素宜 名下亦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是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自有權聲請宣告改用被告間之夫妻財產制為分別 財產制。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之規定,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付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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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