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75號
抗 告 人 賴振亮
相 對 人 曾雅萍
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
國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非 訟事件法第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 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裁定已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是抗告人至遲應於一00年十二月七日提起 抗告(按抗告人住居於嘉義縣,在途期間為五日),惟抗告 人於十二月九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有蓋於抗告狀之本院收 文日期戳章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抗告已逾上開不 變期間。其抗告核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