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06號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陳榮蒼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黃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一00年度婚字第三0六號離婚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千四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