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001號
TCDV,100,司聲,2001,201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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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莊良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六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 司財產凌亂、債務繁多,故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 6月6日止 完結清算。另聲請人於本次延展期間內務須積極辦理清算事 宜,如於延展期限將屆滿前再次聲請延展,須具體敘明此次 延展清算期間清算事務處理情形及不能如期清算完結之理由 ,並檢具相關事證,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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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