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高中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禾松興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禾松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100 年6月7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即100年12月6日前清算完 結,惟因該公司尚有剩餘資產未處分完畢,致無法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98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100年司聲字第1621號解任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6月6日止完結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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