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1623號
PCEV,90,板小,1623,200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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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六二三號
  原   告 甲○○即銘豐企業社
  被   告 乙○○即佰慶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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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