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1567號
PCEV,90,板小,1567,200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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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五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即簡紹庭)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簡紹庭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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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