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351號
TCDV,100,司票,5351,201112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351號
聲 請 人 張金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瑞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