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5303號
TCDV,100,司票,5303,201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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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303號
聲 請 人 徐崑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旭耀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李旭耀之姓名是否有誤(「耀」或「燿」),請遞狀
確認之。
㈡確認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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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