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303號聲 請 人 徐崑堂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旭耀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相對人李旭耀之姓名是否有誤(「耀」或「燿」),請遞狀 確認之。 ㈡確認提示日期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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