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548號
TCDV,100,司拍,548,20111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趙紅琇
相 對 人 黃有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6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0, 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稅款。
(四)清償日期:債務人分期繳納之稅捐有任何一期未依時 繳納時,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五)利息(率):依稅法相關規定加計。
(六)遲延利息(率):依稅法相關規定加計。 (七)違約金:依稅法相關規定加計。
(八)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執行必要費用。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正豐保利龍機械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正豐保利龍機械有限公司因營所稅、牌照稅等行政 執行案件,於民國100年4月8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 政執行處請求分期繳納稅款,債務人願自民國100年6月20日 起,以一個月一期,分十期繳納,於每月20日各繳新臺幣 20,000元,於最後一期民國101年3月時將所欠利息及執行必 要費用等一併繳清,約定有利息、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 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3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 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0年6月20日即未 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稅178,015元及利息 、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執行筆錄等影本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開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清水區 │ 武秀 │ │ 727 │建│ 1118 │9600分之219 │
└─┴───┴────┴───┴───┴──────┴─┴─────┴──────┘

1/1頁


參考資料
正豐保利龍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