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30號
TCDV,100,司執消債更,130,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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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雅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許方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董文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瑞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陽信商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銀)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蔡雅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 本院於100年12月22日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第二



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當場表示同意,然因其他到場 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 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債權人會議紀錄 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 司(生鮮部熟食課),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福利金等 費用後,約為新台幣(下同)28,792元,有卷附大潤發流 通事業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出具之債務人最近六個月員工 薪資明細表為憑,是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乙節,應可認定。 又債務人表示,伊去年領有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分別約2 萬元及2萬9千元,獎金之收入較不確定,但伊願以上開獎 金之半數,列報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等語,此有本院 100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若以上開固定薪資收 入加計獎金之半數,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0,834元 (計算式:28792+{49000212}=30834)。 (三)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約20,986元。包括房租8,000 元、水電費2,000元、日用品2,000元、扶養一名未成年子 女(現齡8歲)8,000元,上開家庭開銷及子女扶養費與配 偶平均分擔後為10,000元。另個人之餐費4,500 元、交通 費600元、手機通信費200元、所得稅686元,與胞兄蔡明 憲分擔父親扶養費5,000元。又債務人父親蔡佳暾患有直 腸惡性腫瘤,債務人胞兄蔡明憲扶養能力低於債務人,故 債務人須負擔較多扶養費等情。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本 院100年12月12日訊問筆錄、相關費用收據影本、戶籍謄 本、蔡佳暾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影本、 本院職權調閱蔡佳暾及蔡明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等在卷可稽。債務人上開所陳支出狀況,顯未逾一 般人之生活程度而無浪費之情。況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條 件可知,債務人願再縮減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 (四)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47,839元;債 務人名下有新光人壽保單,保單現值約41,852元。有債務 人所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影本、繳費歷史檔明細表 影本、保險單借款借據、壽險貸款利息收據影本、壽險貸 款利息證明書影本及保單貸款查詢資料等在卷可參(債務 人於100年12月12日到院時陳稱「保單價值應該剩下二十 幾萬」等語,係屬誤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受償總額1,152,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數額。又債務人表示其將每期提撥436元, 合計41,856元(計算式:436×96=41856)之相當保單解 約金至更生方案,有卷附上開債務人會議紀錄可參。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 會議之可決,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工 作且節省開銷,其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 債務,並提撥相當保單價值金額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堪認 債務人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與誠信而為清償。況債務人之 債務總額雖高達6,740,541元,然其「本金」僅3,872,034元 ,近半數債務皆為利息或違約金累積所致,「債務人已償還 金額」依合法陳報部分統計約為2,159,033元。參酌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本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 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 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機會,而非單以清償成數之多寡,作為認定更生方 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準。立法院100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修正條文更規定:「債務 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 可更生方案」。是以,考量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衡平 、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應認上 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又本件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 可決,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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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陽信商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