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0年度,323號
TCDV,100,司司,323,201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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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羅豐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算完結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完結後,財產目錄上應無財產
之記載)。
二、據財政部860409台財稅第861890732號函所示,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
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
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查明依法處理。請釋明財
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剩餘財產之處置,是否符合上
開規定。
三、承上,據本院93年度司字第110號呈報清算人案件所附民國
93年3月31日製作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財產清
冊及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就任時,前開育幼院尚有銀行存款
、土地及房屋等多項資產,請說明各該資產處置之情形,並
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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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