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簡字,91年度,55號
PCEM,91,板簡,55,200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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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葉碧蓮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七、一八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北有限公司之其他從業人員,連續因執行業務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甲○○連續違反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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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