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8293號
TCDV,100,司促,48293,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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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29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晏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晏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劉晏萍於民國94年4月28日出境,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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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