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243號
債 權 人 謝麗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耀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所提出支票之發票人為元凱彩色鋼板有限公司
,請確認張耀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係誤載,請更正債務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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