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8188號
TCDV,100,司促,48188,201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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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81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錦龍洪信佶洪士杰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 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09、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 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洪信佶即洪 士杰於民國100年5月23日遷入戶籍於臺中市○○區○○路2 之18號,即台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是對債務人洪信佶洪士杰之裁定,應為公示送達。再查,債務人陳錦龍住居於 新北市板橋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上開二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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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