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139號
債 權 人 羅炳煌
代 理 人 周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達凱即王柏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