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358號
債 權 人 王鎮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素玉、黃慧君、張家毓、賴強義、黃
建銘、張白美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
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