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193號
TCDV,100,司促,46193,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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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193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連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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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