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銘利行即江啟文
被 告 李浴淇
林義哲
上列被告等因故買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其中被告李浴淇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林義哲部分,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然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規定,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劉國賓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鄭舜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